第16章(2 / 2)

在干隆眼里,和砷简直就像一个魔术师,总是能出人意料地制造出新的财源。“议罪银”的制度化,就是和砷的一个天才发明。

议罪银是由“罚俸”演化而来。罚俸古已有之,扣除官员几个月至几年的“基本工资”,是惩罚轻微过错的常用手段。随着干隆中期施政愈苛执法趋严,皇帝觉得罚俸数额太少,不足以警戒其心,又法外加罚,所罚动辄上万,改称“议罪银”。皇帝的初衷,不过是想让官员“肉痛”一下,并没有想把它制度化为一项财源。

和砷当政后,马上发现了“议罪银”的妙处。罚俸的决定权在吏部,款项由户部承追,银两也交给国库,过程公开透明。而议罪银并非国家定制,故可以绕开吏部户部,由军机处负责,不纳入国家财政,而是归入皇帝的小金库,并且过程及数额都可以不公开。因此,在和砷的建议下,皇帝批准将议罪银制度化,并且将罚银的范围大大扩展,从财政亏空之类的重大错误到在奏折中写错几个字,都可以一罚了之。

此举一出,那些聪明的大臣们马上就发现了妙处。不少大臣主动要求交纳议罪银。比如河南巡抚毕沅以“未能迅速搜获要犯”,自请罚银两万两;陕甘总督勒尔谨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自行议罪缴银四万两。以小过而甘重罚,既说明大臣们对自己要求的严格,又为皇帝小金库的充实不声不响地立了功,可谓一举两得。因此,通过这种渠道踊跃“捐输”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数。比如河南巡抚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把香灰弄到了朱批奏折上,因此“惶惶不可终日”,积极要求自请罚银三万两。手笔之大连皇帝都觉得有点不好意思,遂降旨说:没有那么严重,加恩宽免银两万两,交一万两上来就可以了。

被动交纳议罪银的大臣当然就更多了。自从议罪银制度化之后,大员们发现,他们的钱包随时有被和砷以各种借口打劫的危险。居官任上,难保不犯错误。犯了错误就有可能被罚银。至于罚多少,那往往要由和砷掂量这个官员家产的多寡而定。比如巴延三因为辖内百姓谭老贵自缢身亡,不得不“自行”交纳议罪银八万两。而特成额同样因为辖内老百姓余方得自缢,交两万两就可以过关。李天培则因为管理监狱不善,导致“遣犯脱逃,重囚监毙”而交纳四万两,而明兴因“历城县监犯越狱”交纳三万两。

当然,也有更多的官员感激这个制度。比如前内务府总管西宁,因为替皇帝做生意时“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皇帝一怒之下,要砍他的头。还是和砷帮忙,从中说和,对皇帝晓以人头卖不了钱的道理,议定西宁交八万两罚款了事。这八万两定得很准确,正好把西宁家刮得精光。西宁不得不出卖家中不动产来交纳此项银两,事后还要因为保住了脑袋而给和砷寄信表示感谢:“天高地厚,深恩于生生世世矣,伏乞中堂代奏,宁不胜悚激切之至。”

在和砷的操作下,议罪银制度为晚年皇帝的钱包里注入了大量现金。仅从现存的《密记档》统计,在短短十三年中,重大的议罪银案件即有六十八件,平均每年五件。其中,督抚认议罪银为三十七人次,即全国平均不到三个督抚中就有一个人认议罪罚银。此外,布政使、盐政、织造与关差等认议罪罚银的有二十六人次。罚议罪银少则万两,通常三万两上下,见于记载的最多一次高达三十八万四千两,下面是《密记档》里的几笔记载:

干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全德奏交苏州织造任内应赔罚料银并关税短少银二万八千七百七十二两。

干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宝奏交自行议罪银十一万两。

干隆四十六年,文绶名下共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干隆四十七年(1782年)三月,巴延三因“民人谭老贵自缢身亡一案”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干隆四十七年十月,和砷代奏原任巡抚杨魁之子杨超铮交议罪银五万两,分五年代其父交纳。

干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征瑞奏交国栋名下入官银五万两。

干隆四十八年(1783年),盐政使西宁因盐课事“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干隆四十九年(1784年)三月,福康安代奏巴延三“因盐务事”交自行议罪银十万两。

干隆四十九年,征瑞奏交范清济“因拖欠额铜数十万斤,除查封产业外”,罚银八万两,故自议交银八万两。

干隆五十年(1785年),李质颖奏交自行议罪银十四万两、关税短少银三万余两,共十七万余两。

干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富勒浑代奏运司张万选因“船只缺少不能筹划添补”事,交自行议罪银三万两。

干隆五十一年(1786年)八月,和砷、福长安代奏雅德因“浙江税务缺少”事,交自行议罪银六万两。

……

按干隆的说法,议罪银制度是“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尚非法所难宥,是以酌量议罪,用示薄惩”。看起来似乎于国体无损,既没有增加百姓的负担,又宽绰了皇帝的手头,还警戒了不法的官员,真是一举多得。而事实上,这却是一项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政。

贪腐政治一个不变的规律是,个人从贪腐中所得的,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相比,往往微不足道。今天的官员,可以因为几万元的好处,甚至仅仅几次“特殊消费”,大笔一挥,将千万的土地批给开发商。同样,干隆晚年从议罪银制度中得到的几百万两零花钱,给大清王朝造成的损失要以亿万计。

所谓吃人的嘴短,用人的手短。在享受花钱快乐的同时,老皇帝对于那些踊跃交纳议罪银的官员不可能不高抬一点贵手。许多所谓“法所难宥”的大罪,只要交纳的银两足够多,就可以免罪。因此议罪银实际上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变相地使贪污侵占合法化,为犯罪提供了保护伞、“免死牌”,为贪官们壮了胆,让他们贪污腐败为非作歹起来心里有了底。反正大不了找和砷通融通融,罚钱了事。正如尹壮图所说:“罚银虽严,不惟无以动其愧惧之心,且潜生其玩易之念。”

这一制度让官员们贪腐起来更有动力。积累多年的家业被罚光后,官员们的第一选择往往是更加疯狂的搜刮。有的时候,因为议罪银数量过多,无法交纳,官员们的第一选择也是通过“犯罪”来获取“议罪银”。闽浙总督陈辉祖的弟弟要交三万两议罪银,向他求助。他于是非法侵吞了一千六百两银子,交给弟弟。干隆四十七年(1782年)山东巡抚国泰向属员们勒索了白银八万两,而一年前国泰的父亲文绶缴纳的议罪银恰是八万两。

五 腐败集团化

在专制社会,想根除贪污就如同让大海停止波动一样不可能。中国传统政治体制是默许官员在一定程度下贪污的,因为“低薪制”的设计使官员不可能不靠灰色收入来生活。事实上,传统财政制度中可钻的空子太多,贪污对任何一个智商正常的人来说都不是难事。在大部分时候,贪污之所以能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在儒学价值观有效运转下人格操守的约束;再一个是从上而下的政治高压,也就是说,最高统治者的反腐决心和虎视眈眈的监视。

在干隆晚年,约束腐败的两个条件都失去了作用。在干隆的不断打击挫辱下,官员们渐渐放弃了人格操守,他们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个不变的指针,那就是现实利益。晚年干隆精力不济、“多从宽厚”,更带头腐败,为贪官们树立了榜样。同时,干隆盛世的经济发展为腐败提供了巨大空间。在干隆前期,大清经济一直高速成长,经济总量迅速增加。人口从一亿增长到近三亿。中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第一位,人口占世界三分之一,对外贸易长期出超。蛋糕做大了,可以搜刮、聚敛钱财的基数比以前扩大了数倍。在这种情况下,政治腐败如同细菌遇到了适合的温湿度和酸碱度,在干隆皇帝的眼皮底下,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起来。仅仅十余年间,干隆朝就完成了从前期政治纪律严明到后期贪腐无孔不入的转变。在繁荣的表象下,大清王朝的全盛之局已经千疮百孔了。

干隆中后期,腐败呈现以下几大特点:

一是涉案数额从小到大,腐败案件由少到多。干隆前期,继雍正肃杀之后,贪污案件极少发生。偶有发生,贪污额亦不大。干隆前期处理的几个案子,少者数千两,多者也不过数万两,极少有上十万者。像提督鄂善收贿银千两,即被处死。到了中后期,腐败案接连爆发,涉案金额成倍、成十倍增长,官员贪污动辄数万,十万,数十万。干隆三十四年(1769年),一个小小的贵州知州刘标就侵蚀公帑二十四万两。第二次金川之役中,一个小小的松岗站站员居然一次侵占公款近九万两。

二是腐败官员由底层向高层发展,涉案高官越来越多。一般来说,高级领导干部经过组织程序千挑万选,人格操守和政治素质均应大大高于官僚队伍的平均水平。确实,在干隆前期,因为腐败而被处理的高级官员,不过三五人而已。到了中期之后,形势为之一变。从州府到省级大员,最后到首席军机大臣,都陷入腐败的泥潭。干隆中后期二十多年间,省部级高官被处理者达二十多人。干隆皇帝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各省督抚中廉洁自爱者,不过十之二三。”(《干隆起居注》六十年八月)

三是贿赂公行,窝案串案迅速增多,腐败呈集团化公开化趋势。

康雍两朝,举朝视贪腐如仇敌。到了干隆朝,大家对腐败已经不以为耻,反以为常。在权力已经充分市场化的背景下,办一件事,安排一项工作,升一次官,枉一回法,需要多少钱,都有心照不宣的规定。不懂这些潜规则,在官场是无法立足的。如果不贪污,一个人就无法操纵自己的关系网;如果不贪污,他也没办法建功立业。在一定范围内的贪渎,不但是社会所默许的,而且是必须的。“腐而不败”,是做官的最高境界。

为了自保,腐败者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其主要特征是涉案人员众多,形成了具有紧密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干隆四十六年(1781年)到四十九年(1784年),朝廷一连查出了五起贪污大案,都是“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一人败露,则与他有关的关系网上的数十名乃至上百名官员就全部被揭露出来。常常是一人犯案,会导致一省官僚体系瘫痪。

干隆晚年最典型的一起贪污大案——甘肃冒赈案,就同时具有以上三个特点。

干隆四十六年(1781年),甘肃人苏四十三率回族起义,干隆皇帝派兵进剿。由于事发突然,甘肃一时难以筹集大量兵饷。时任甘肃布政使王廷赞为了表现自己,主动向皇帝表示,愿意捐出四万两,以解燃眉:“臣甘愿将历年积存廉俸银四万两,缴贮甘肃藩库,以资兵饷。”

聪明反被聪明误。读到这个奏折,干隆的第一反应不是大加赞赏,而是心中一愣。众所周知,甘肃是个穷省,官员收入很低,一个布政使怎么能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

在布置战争的同时,皇帝派人密查王廷赞家产来源。一查之下,甘肃冒赈案迅速败露。

原来,干隆三十九年(1774年),王廷赞的前任山西人王掸望任甘肃布政使。他对皇帝说,甘肃这些年连年大旱,百姓饿死不少。因此他请示朝廷,在当地开展捐粮运动,捐得多的富户可以取得“监生”资格。对救灾一向大力支持的皇帝批准了王掸望的建议。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王氏却只收银子,不收粮食。数年之间,就筹集了上百万两白银。这笔钱他一分也没有用来救灾,而是在命令各级政府编造假账报销后,与各级官员私分掉了。

在贪污大量银两的同时,王掸望不断上奏朝廷,说他办理捐粮事宜,救了多少多少灾民,灾民如何如何流着泪感谢皇帝、感谢朝廷,纷纷称赞大清王朝好。这样的奏折哄得皇帝心花怒放。干隆四十二年(1777年)五月,干隆因王掸望办理捐粮“有功”,一道谕旨将其调往浙江升任巡抚。王廷赞接任布政使,按前例继续贪污。据事后统计,从干隆三十九年(1774年)至四十六年(1781年)年初,甘肃省共有二十七万多人捐了监生,收银一千五百多万两,通省官员合计侵贪赈银二百九十余万两。

这样严重的贪污案件,在中国历史上极为罕见。它反映出大清政治体制的许多致命问题。

首先是监察机制形同虚设。有清一代,放赈过程有着严格而细致的规定。发放粮米时,官员必须亲自到场,每日发放后,官员要亲自签字画押,以为凭证。全部发放完毕之日,还要在发放册首尾签上总名,通册加骑缝印记,以备上司检查。同时,还要将发放数目、具体领取人名字、数额张榜公布,让百姓监督。然而王掸望命令全省官员自行捏报灾情,所有报灾、勘灾、监放规定均视为一纸虚文,无一执行。数年之间,不但从来没有人检查核实,也并没有人举报揭发过。

对于甘肃捐粮这样的大事,皇帝是十分重视的。干隆四十二年(1777年)年初,皇帝曾经派人到甘肃开仓查粮,以防捐粮过程有弊。可是甘肃各州县官员串通作假,在粮仓的下面铺架木板,木板上面撒上谷物,给监察官员以“粮仓满囤”的假象,轻易欺骗了朝廷。

更为严重的是,这一案件反映出大清王朝的贪腐已经由局部发展到全部,由变态发展成为常态。这个案子涉及甘肃省官员二百余人,其中布政使以下县令以上官员一百一十三人,可以说将甘肃全省处级以上官员几乎一网打尽。这些读“四书五经”出身的朝廷命官,无一例外廉耻丧尽。面对这样明目张胆的罪行,居然无一拒绝,反而争先恐后。他们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贪腐集团,案前有预谋、有计划,案中有分工、有组织、有步骤,案后有攻守同盟。

这样一个涉及全省的巨案,不但在甘肃是公开的秘密,在全国,也为许多人所知。但是七年之内居然无一人举报告发,最终还是贪污者自我暴露。一省如此,其他各省官风也大抵可以想见。干隆皇帝也不禁叹息:“甘肃此案,上下勾通,侵帑剥民,盈千累万,为从来未有之奇贪异事。”

其次是地方腐败与中央高层直接关联,腐烂已经蔓延到政治中枢。

王掸望当初向朝廷建议开捐之时,皇帝本来有过犹豫。正是朝中管理户部的大学士、首席军机大臣于敏中在旁边不断怂恿,不断说王掸望的好话,才最终获得批准。干隆四十二年(1777年)皇帝派人查粮,被甘肃官员所骗,也显然是朝中有人为之通风报信。

于敏中其人早于干隆四十四年(1779年)故去,生前号称廉洁,死后家人却为分财产而闹得沸沸扬扬,甚至传到了皇帝耳朵里。皇帝以帮助分家为名,调查于氏财产,居然达二百万两之多。合成今天的币值,至少两个亿。皇帝一直没弄明白这样大的家产是从哪里来的。直到甘肃冒赈案发,皇帝才恍然大悟。腐败蔓延到首席军机大臣也就是总理级别,这个国家水有多深也就可以估量了。

如果严格按大清律查处,甘肃全省处级以上官员几乎全部要掉脑袋,那么甘肃省政府运作会立刻瘫痪。因此,干隆皇帝不得不定下一条两万两的死亡线。即使如此,前后被处死者仍达五十六名之多。干隆四十六年(1781年)秋,皇帝降旨:总督勒尔谨、两任布政使王掸望和王廷赞等五十六名贪官正法。免死发遣四十六人,革职、杖流、病故、畏罪自杀数十人。于敏中的牌位被撤出贤良祠。

在所谓盛世之中,发生如此巨案,已经丢尽了朝廷的脸,没想到此案又引发了另一场更加不堪的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