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这件事之后,女囚们就经常聊起此事,但大家也说不出具体的一二三,只知道小杨在病房里熬了五天才死。而在这些讨论中,难免就会脑补小杨死前又受了多少折磨,有多痛苦。
听到这里,陆俨已经大概将这部分故事的脉络串联起来:“同样都是病人,经常受到病痛的折磨,陈凌一定非常能了解小杨求死的心态,对这件事也会额外关注,而赵枫一定是看出了这一点。”
陈础:“据方紫莹说,有一次她们几个在宿舍里聊起这事,赵枫还说曾在一本书上看到过,说有人自缢被救下来,熬了十六天才死,在死前还经历了肺水肿,心肌损害,肾功能衰竭。”
陆俨眯了眯眼,冷笑道:“看来赵枫不仅具备反侦查的能力,还非常懂得操控人心。”
陈凌和小杨既能感同身受,有强烈的自杀意愿,自然不希望在经历病痛的折磨之后,还要再遭受其他波折,连死都不能死个痛快。
陈础:“后来,方紫莹就经常听到赵枫和陈凌聊起这些,但是那时候,方紫莹还不知道陈凌想自杀,所以也没往心里去。而且就算有实据,我们也很难对赵枫这种教唆自杀的行为进行追究。”
陆俨一边听陈础描述几人的关系和过往细节,一边翻看着手里的资料。
正如陈础所说,这个案件难度并不大,但要如何对几人进行追究,这才是难点。
从法律上说,陈凌是一个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成年人,既没有精神疾病,也不是未成年,她有自杀意愿,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也知道这么做会造成什么后果,所以就算赵枫教唆她自杀成立,在法律上也不构成犯罪。
至於李冬云和黎敏,她们一个给陈凌提供海米那,一个教陈凌打绳结,两人都有协助自杀的嫌疑,可她们提供的只是陈凌在自杀中的辅助工具和方法,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自杀行为。除非可以掌握实据,证实李冬云和黎敏事先知道陈凌要自杀,进而提供“帮助”,这样才能定罪。
然而要证实这一点基本是不可能的,首先要有逻辑紧密的证据链,光是一个人,比如方紫莹的证言是不成立的,所以就算在案件推理上,所有案情都可以还原,到了起诉阶段,依然是证据不足。
也就是说,要想定罪李冬云和赵枫,还得从毒品线入手。
至於方紫莹,她既不是警察,也不是直系亲属,更没有在陈凌发病的时候弃之不顾,所以就算她知道陈凌有自杀意愿,这样的“见死不救”也不构成犯罪。
陆俨刚想到这里,许臻也正好提到几天前方紫莹曾和陈凌有冲突一事。
陈础解释道:“其实在这件事之前,我们已经内部讨论过,准备给方紫莹减刑,但是这件事发生的太过突然,方紫莹担心陈凌打她的事,会误导我们的调查方向,影响减刑。就在昨天,方紫莹还跟我们反应过,见到赵枫三人凑在一起小声说话,怀疑她们在私下串供,想把陈凌的死赖在她头上。”
陆俨无声的叹了口气,抬手揉着眉心。
方紫莹的段位真是远远不及赵枫,她的每一次上告,都是她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永远都是孤立证言,没有实证。